起义、投诚人员的工资和离退休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14页(800字)

(1)原省、将级起义、投诚人员的工资级别在行政十七级以下的,提高到十七级。拿生活费的,也按上述原则调整。

(2)空军驾机起义人员工资在十六级或相当于十六级以下的,调整到十五级或相当于十五级。

(3)海军起义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工资级别低于行政十七级的,一律调整为行政十七级或相当于行政十七级。以上三条,因实行工资改革后已不用原级别,但可参照。

(4)原国民党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参加1951年南京海员训练班的,工资应恢复到南京海员训练班核发的原基本工资额;未参加训练班直接分配工作的,工资应恢复到当时所在单位核发的原基本工资额。新中国成立前起义,现是干部的,可享受离休待遇;现是工人的,可按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新中国成立后起义的船员,均可按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其中新中国成立前即参加筹划起义的(有确凿证明),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享受离休待遇。

(5)“两航”起义人员的工资一律恢复到1950年10月至1951年2月军委民航局正式评定的原基本工资额。新中国成立前起义的“两航”起义人员,现是干部的,可享受离休待遇。“两航”起义人员中,新中国成立前就已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明),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可享受离休待遇。新中国成立后起义的“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后,可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

(6)凡是1949年9月30日以前的起义、投诚人员,起义投诚后即在人民军队或地方政府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现在仍是干部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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