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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诉讼中的抗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55页(506字)

在产品质量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充分的证据进行抗辩,即要设法证明原告受害原因完全是由于原告的行为所引起,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质量责任。抗辩的理由可分为:

(1)原告行为的疏忽,即原告因疏忽未能发现产品中的明显缺陷或对于缺陷可能引起的损害没有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原告对此也应负担一部分责任。

(2)风险的承担,受害人对产品的缺陷及其危险具有充分的知识和鉴别力,但他自愿地、不合理地使用了有缺陷的产品。原告因这种情况致伤,被告可作为抗辩的理由。

(3)非正常使用产品,即产品的使用出于原有用途外的目的,或使用方法明显不当时,而造成损害,生产者以该损害并非由于产品的缺陷所致为理由进行抗辩。

(4)特殊敏感性过敏,它是指人的机体对某种抗原体物质所发生的特异反应。凡产品或其配料对大多数人不致于引起伤害,被告就可以损害是由使用者对产品特殊敏感引起,而不是产品缺陷所致为理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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