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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什么要奖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47页(361字)

我国的发明创造绝大多数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所有单 位或者持有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这样,就将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物质利益与发明创造,以及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发明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直接地联系起来。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推广应用的范围越广泛,取得的经济效益越大,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的奖励也越多。这就从物质利益上使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产生了创造和关心应用发明的内在动力,使发明创造尽快地转化成为生产力,有利于克服科学研究和社会生产的脱节现象,更好地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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