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请示的答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88页(450字)

苏人函(1988)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月二十七日苏法民(1988)15号关于《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是否包括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其他经济联合体的请示报告,现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企业和其他经济联合体的当事人,凡是需要申请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建房的,均应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买施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对于不按国家法律规定,强行侵占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建房的单位或个人,省、市、县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一九八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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