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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制盐工业手册》第1315页(1681字)

自然资源包括:不可再生的资源,如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化石、燃料;可更新的资源,如空气、水、土壤、生物资源等;取之不尽的资源,如风力、太阳能等。盐矿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因此要特别注意合理利用和开发。

(一)建立必要的盐矿资源保护法规

我国井矿盐工业有着非常丰富的地下矿产资源。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许多盐矿被开发利用。不论是老企业、老矿区,新企业、新矿区,都应注意对盐矿资源的统一规划、合理开采与综合利用。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对资源开发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地正在拟订实施细则。

在此以前,1982年湖北省人民政府曾颁布《湖北省云应地区盐矿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兴建盐矿企业必须遵循勘探、设计、基建施工三段程序,未经勘探的地区不能进行建设;未经省储委批准的勘探报告不能作为盐矿建设设计的依据;未经省轻工局批准的设计不能施工。不得擅自扩大采区范围,改变开采对象,开采深度以及井组布置方案或采区总生产规模。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在制盐过程中必须提硝,实现盐硝并举的综合开采。《规定》还指出,坚持制盐废水采卤,以防环境污染。必须排放的污水在采区设计时制订措施,在基建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同时,对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单位也制订了相应奖惩措施。执行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选择适宜的开采工艺

开采工艺的选择要根据盐矿资源的地理位置、矿层资源埋深、水文地质、矿层顶板和底板的构成、卤井早期和后期开采工艺等多项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定,力求用较少的投资,科学的开采方法,提高卤井服务年限和回采率,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应避免无计划的盲目开采和强制开采。否则势必造成井下结构的破坏,缩短卤井服务年限,降低资源的采收率。

(三)防止地面沉陷

开采浅部盐矿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突然沉陷,这是开采盐矿重要的研究课题,也是保护矿产资源的课题。

1.浅部盐矿层要分矿段开采,矿段之间留有保安矿柱,支撑顶板。要求控制地下采空范围,不能大面积连通。

2.对采空高度要控制。我国许多盐矿的特点是矿层薄、密集、连续出现、矿层累积厚度大、见盐矿层深度最浅仅200m左右。因此必须控制开采高度,否则就会造成地面沉陷。

3.在开采工艺上,对多层盐矿应采取自下而上分层开采。

4.对于原勘探钻孔和采盐报废井,都要妥善封闭;否则将沿钻孔或废井上溶,如与地下水连通,卤水有了去向,浅部矿层大量溶蚀,则会造成地面下沉。而且,这些钻孔与废井如不封闭好,任其上溶到含水层或地表,则不但污染地下水和地面,还会使溶腔中卤水失去对顶板的支撑作用,引起地面下沉。

5.矿区范围内建立观测站,监测地面沉陷趋势。以矿区水准基点为依据,根据已确定的方位角,将走向观测线两端的控制测点、用大木桩标定。再依次将所有工作测点均用小木桩按设计距离标定出来。倾向的观测线与走向的观测线垂直,用上述方法依次标定,按先后顺序统一编号。观测时间分:初次观测、警戒观测、重复观测、终期观测。每次观测后须进行数据整理统计和分析工作。有关平面和高程联系测量的具体方案和采用什么仪器,看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6.矿区范围避免建设高层建筑物,并应远离铁路、水库、河流和居民稠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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