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78页(886字)

第二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不得擅自调整。

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必须进行预算调整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于当年七月至十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说明及有关的详细材料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进行审查。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时,可以通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说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

(三)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第二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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