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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54页(642字)

主要指法院制度及辅佐性制度,包括法院体制、检察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陪审团制度等有形制度和支撑这些制度的法治原则,如审判独立、法官任免独立等司法独立原则。法院审级呈多层次构架:法院上诉法庭,原讼法庭、地方法庭(共三个:香港岛、九、新界),裁判司署(亦称裁判官法院)、裁判法庭(有死因、儿童、租房三个),审裁处(如小额钱债、劳资、色情物品、土地等)。检察制度主要行使机构是律政司署,下分6个科及一个专职事务小组:法律草拟科、刑事检控科、民事检察科、政策科、国际法律科、行政科、负责事务小组。律师制度体现在两大律师管理机构: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收入较低的市民也能享受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有两套法律援助计划:一套由政府的法律援助署管理,另一套由律师会提供。陪审团制度:最高法院原诉法庭审案,须一名按察司和7名市民组成的陪审团主审。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香港法院上诉案的最终审级。香港最高法院上诉法庭是香港的最高上诉机构,首长由首席按察司担任,其职权除受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上诉外,还接受律政司的申请,裁决疑难法律问题和对不当案件复判;也受理土地审裁处的上诉。原讼法庭对刑事最高判决是终身监禁,而地方法院只能判决7年监禁的最高刑期,裁判司署只能判决3年监禁。香港司法规定警察的职权,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不需拘捕令拘捕嫌疑犯。香港法官,均由总督按英皇的训令委任或自己直接委任,一经任命,一般不能罢免,且待遇优厚、地位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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