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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接受存款公司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97页(431字)

香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1981年银行条例(修订)》将银行机构分为持牌银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及注册接受存款公司三种。《银行条例》和《接受存款公司法例》规定,申请成为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必须拥有实收股本至少1000万元,发行股本须有半数以上由银行拥有。注册接受存款公司的业务主要限制在各类抵押贷款、股票、外汇、黄金,可转让存放款证买卖,以及保险代理和信贷财务等。尽管香港当局对注册接受存款公司进行较严格的监管,但还是免不了发生危机。1982年11月初,传出数家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债务的消息,接着汇丰银行宣布帮助管理良好的接受存款公司。1983年初,情况进一步恶化,大来财务和其他四家注册接受存款公司被停牌,几天后又有一家宣布暂停营业。中旬又有两家被吊销执照。1989年底,香港共有注册接受存款公司202家,接受存款总额为330亿元。1990年1月,港府修订银行条例,注册接受存款公司被接受存款公司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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