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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18页(531字)

又称预算收入。通过财政分配渠道集中于政府预算的资金。通常按财政年度计算。香港财政收入可划分为赋税收入(包括直接税、间接税)和非赋税收入两个部分。这两大类中均包括经常性收入和非经常性收入。赋税收入是香港财政收入中的主要收入。直接税包括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利息税和遗产税,占政府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约为40%。间接税包括应课税品税项(又称关税、货品税)、差饷、车辆税、专利税和特权税、本地内部税收和的士牌费。间接税占政府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约为30%。其中较大的税项是印花税、博彩税、应得税品税项、差饷和车辆税,5项合计约占财政总收入的25%。税收结构中直接税和间接税按60∶40的比例掌握,80年代后期以来的实际执行情况大体如此。非赋税收入包括罚款、没收和罚金;物业和投资;收回垫款和捐赠款项;公用服务收入;各项收费;土地买卖;利息收入和杂项收入。其中以卖地收入占最大比重。香港的财政收入在战后30多年间增长了100倍以上。1961年每个香港居民提供的财政收入平均约为330港元,1979年则为3310港元,约相当于18年前的10倍。1977~1978年度,香港的财政收入首次越过100亿元大关,达102.32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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