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38页(711字)
香港航运的基本政策,是香港的自由港政策和积极不干预政策在航运方面的体现。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航运企业自由经营。个人或企业均可在香港投资经营航运业,可以采取独资、合资或其他任何形式经营,在国籍和投资比例上不存在任何限制。公司设在香港和外地均可,企业资金可以自由兑换和转移。设在香港的航运公司应缴的利得税与其他行业相同,设在外地的船舶公司或在外地注册的船舶则毋需纳税。第二,船舶自由通航与货物免税免检。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船舶均可以自由进出香港,毋需办理申请手续,只要在24小时前电告海事处的港口控制中心即可。进出香港的货物,除烟酒等少数政府规定的商品征税外,海关都免于征税和检查。海关人员只对可疑的贩毒和走私船只进行抽检。该项政策使得船舶在港停留时间缩短,货物周转率提高,航运公司和贸易商因而可获较大利润。第三,船舶自由登记。香港船东所拥有的船舶,可以自由选择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注册登记,可以自由选择悬挂任何船旗。凡不在香港注册的船舶,不受香港船舶注册法例的约束,亦毋需向香港政府纳税。任何国家的船舶,只要符合香港船舶注册法例的规定,均可在香港注册。目前香港已成为世界十大船舶注册港之一。上述航运基本政策,保留了世界最开放的自由港的主要特征,使得航运界各企业可以放手经营并及时掌握拓展业务的有利时机,从而为香港航运业的迅猛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香港目前有关港口航运方面的主要法规有:《商船条例》、《港口和船舶管理条例》、《商船海员招募条例》、《港口管理(货物作业区)条例》等等。这些法例几乎把所有港口作业和一切海上交通运输都纳入了政府的管理范围之内,使得港口活动有条不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