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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行政制度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44页(367字)

香港依照英国的做法,司法行政工作分散在各级法院。法院既是审判机关又是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双重职能。香港在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内分别设立“法院规则委员会”。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原则和管理措施,其范围相当广泛。香港最高法院规则委员会由首席按察司和他任命的1名上诉庭及4名原讼庭的按察司,1名经历司或副经历司、2名大律师和2名律师组成。首席按察司任委员会主席,经历司任秘书,会议的法定人数是5人。地方法院规则委员会由首席按察司和他任命的地方法官、1名大律师和1名律师组成。法院的司法行政官员均由总督任命。经历司根据法律授予的和法院规则委员会规定的权限,具体领导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司法行政有关事项,带领执行官、法警以及其他人员执行法院的判决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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