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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惩罚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57页(638字)

香港政府在表彰优良的公务员的同时,对于个别工作表现不良的公务员,采用警告、谴责、停止增薪等形式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犯有特别严重错误的公务员(如贪污、盗窃和触犯法律)采取终止雇佣、强迫退休、革职的惩罚措施,并暂停发放、扣减、取消或拒发长俸等。对于非长俸公务员的惩处包括罚款和解雇等形式。由于香港公务员普遍素质较好,又有优裕生活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现代西方社会的公务员是有稳定生活保障的,有“铁饭碗”之称,所以,除非犯有贪污、盗窃或其他触犯法律的罪行,一般不会被解雇或开除。凡公务员犯了刑事罪,审讯期间要停职,一经定罪,就要解雇。公务员一旦被革职,他即丧失一切权力、特权及终止受雇时应得的福利。如果是因为行为不检被政府终止雇用的公务员,将丧失港府对公务员规定的可享受的许多福利,也包括已赚取的例假。公务员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的类别主要有革职或解雇、强迫退休、申斥、告诫或警告、降低职级、劝告及其他纪律处分。为了保证对公务员的管理、约束以及处罚有法可依,香港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例。如《殖民地条例》、《纪律处分程序(殖民地)条例》和《铨叙(纪律处分)条例》,都严格规定了一般公务员的纪律条款。除此之外,还制定了政府各部门的各种条例和法规。这些条例和法规明确了每一职系公务员的职责和纪律。如《纪律部队条例》、《消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廉政公署条例》等,后三个条例对所有公务员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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