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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制度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85页(502字)

香港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在清末帝国主义列强侵华战争中被英国强占为其殖民地。在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时期,英国政府一直用治理英国本土的方式管理着香港社会。所以,香港法律制度首先表现为它的殖民性。在立法制度上,香港没有统一的宪法,只有英皇颁布的几个宪法性文件。法律形式上,多采用成文法的形式,但仍然承认判例法和习惯法的效力。在司法制度上,仿照英国的基本模式,组建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并适用英国司法程序,审理各种案件,法官效力于英皇。即使是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审理的案件,也不是终审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种种迹象表明,香港法律制度属英美法系的一部分。但是,香港在历史上是中国的领土,香港居民中中国人占绝对优势,所以,香港法律制度中也留下了中国封建法制的烙印,例如,殖民初期,大清法律在香港仍然适用,原香港法律中保留了一些封建肉刑,有些香港司法机构的名称至今仍保留了历史的特色,如按察司、律政司等。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在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地区的法律制度将再次面临着重大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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