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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任免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90页(609字)

在香港,法官的提名由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作出,该委员会依《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条例》成立,其主要作用在于向港督提供司法人员职位空缺及司法人员叙用条件。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的按察司(法官)经该委员会提名由港督推荐给英皇,并根据英皇通过其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颁发的训令予以委任。其任职资格为:具有英国或香港最高法院承认的大律师资格,并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者;或具有香港、英国及其他英联邦国家最高法院承认的大律师资格,出任过英殖民地高级司法文官、香港地方法院法官、裁判司署永久裁判司,律政司署官员,其经历达10年以上者。地方法院法官由委员会提名,港督委任,其资格为在英国或其他英联邦国家执业律师5年以上者或在英殖民地任司法文官、香港裁判司署裁判司,律政司署官员,法律援助署长官经历达5年以上者。最高法院法官与地方法院法官经委任后,终身任职,直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65岁,其他法官62岁,地方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60岁。据《英皇制诰》规定,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法官为终身制,不得罢免,除非该法官再无能力执行职务或具有行为失检的情况,罢免权力归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据《殖民地规则》规定罢免动议来自香港审裁委员会,由首席大法官委任一名或两名最高法院法官组成,其罢免建议须向港督报告,如港督不同意交英国枢密院,则法官继续留任,其罢免报告如交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须经英方批准才可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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