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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95页(652字)

香港公务员法是指《殖民地规则》公务员部分和附则一、附则二,以及根据上述规定而制定的各种规则,还有有关的习惯法和法院判例的总称。《殖民地规则》公务员部分共有三章92条。第一章即规则的适用,是有关效力范围的规定和术语的解释。第二章即总督,包括任命、薪金及假期、旅费、搭乘皇家船只四节。第三章即公务员,包括任命、代理人员的任命、资历、薪金及津贴、行为及纪律、旅费、假期、调职的安排、退休等十节。其中,第54至第66条关于“纪律的程序”的规定不适用于香港,而应根据变通制订的附件二执行。公务员是指被列入政府工资级别之一并直接由财政司支付工资的人员。它包括在政府各部门、各种委员会及半官方机构(如地下铁路有限公司)中工作的人员,人数约有17万,占香港总人口的3%。在香港,负责、参与制定政策的公务员称为政务官;负责执行政策,参与管理的公务员称为文官。对香港公务员的管理权不是集中在一个机构,而由多个机构分别行使,包括港督、公务员事务署、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一般公务员薪金及条件调整委员会、首长级公务员薪金及条件调整委员会和财政署等。廉政公署在香港政府中占有特别的地位,其职能是肃贪倡廉、反贪污、反行贿、反受贿,并倡导正确的道德观念及提高个人的公民责任感。它在调查公共机构、公务员的贪污受贿问题时,享有拘捕、搜查和扣押等权力。廉政专员直接向总督汇报工作,只有总督一人有权向廉政公署发号施令。其全部职员自行招聘,如果他们的品德引起怀疑,就有可能受到廉政专员的惩戒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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