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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法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97页(655字)

香港的土地名义上是英王的财产,而实际上由香港政府管理。对其他个人或团体而言,在香港具有永业权的地产是极为少见的。目前香港唯一的保有永业权的地产是授予香港主教的圣约翰大教堂的基地和庭园,现由圣约翰教堂的信托人保有。香港大学的土地曾经是永业地,但在1926年又转为租业地。在香港除圣约翰教堂外,其他地方的地产除属政府所有的官地外,一律为租赁地。在香港岛和九地区,政府所有的官地采取拍卖售出或批租方法,但对新界土地不适用香港和九龙的方法,而另依《新界条例》的规定。目前,在新界地区有几种土地保有条件:一是凭英国政府批出的土地契据,由私人持有的土地,可以通过申请免予适用《新界条例》的规定,而同样受其余地区的有关地产法的管辖;二是私地或家用地适用《新界条例》;三是祖宗祀地、寺院的庙地以及社团的会地,也都在《新界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在香港,除港督根据《英皇制诰》的授权,下令拍卖、处理官地不受成文法例的限制外,其他有关土地开发、买卖、收回、使用、授予或转让等租借与管理,均受相应的成文法例的约束。目前主要的关于地产的成文法例有:①政府对土地的宏观管理和控制的法例,如“官地条例”、“新界条例”等。②土地开发、使用管理方面的法例,如“建筑条例”、“填海工程条例”、“更改街道条例”、“城市设计条例”等。③土地购买、租借及收回管理法例,如“官地租借条例”、“业主与住客条例”、“收回官地条例”等。④土地登记及土地诉讼程序法例,如“田土注册条例”、“土地审裁署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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