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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202页(674字)

香港继承法长期兼用大清律例和英国法例,在香港去世的中国居民如无遗嘱,其遗产由大清律例处置,即由男子继承,长子不仅可继承父亲的财产,还可继承其在家中地位;非华裔居民则按英国法例处置。直到1971年10月7日,香港实施《修订婚姻制度条例》和《无遗嘱财产条例》,使现行继承法生效,才废除了男性独占财产继承制度,但在新界,土地继承仍按大清法律。香港现行的继承制度,是由一系列现行法例组成,其中有:《遗产条例》、《遗嘱检验及遗产管理条例》、《非诉讼性遗嘱检验规则》、《遗属赡养条例》、《无遗嘱遗产条例》、《遗产税条例》、《非婚生子女获取合法地位条例》、《领养子女条例》等。香港采取遗嘱自由原则,对居民采用何种形式处置其身后财产,并无明确规定,如采取遗嘱继承,订立遗嘱之人不能用遗嘱方式完全剥夺受其抚养的人继承其遗产的权利,亦不能剥夺精神或身体有缺陷须供养的父母继承财产的权利,否则为无效遗嘱。死后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依照《无遗嘱财产条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条例进行继承。法定继承人顺序依次为:(1)配偶、妾(1971年10月7日以前所娶之妾)、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妾生子女(1971年10月7日以前所娶之妾)、与前夫离异前所生子女;(2)父母(不包括继父母)。(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但不包括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4)侄、甥儿女。(5)祖父母、外祖父母。(6)伯叔姑舅姨。根据香港《遗产税条例》规定,凡在1982年以后去世,遗产在200万港元以下的,免纳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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