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39页(3462字)

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问题,是建国30多年来学术界讨论较多的问题。有关的讨论从1950年2月就开展起来了。特别是在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而转入社会主义建设以来,讨论最多的是生产力的要素及其作用、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在我国过渡时斯的应用等问题。50年代和60年代直到“文革”以前讨论的主要问题有:

(一)关于生产力的要素 争论的主要问题有:生产力是两要素(劳动者和劳动工具)还是三要素(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生产管理和劳动组织程度是属于生产力范畴还是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政治觉悟等是否能归入生产力范畴;在生产力要素中,生产工具和劳动者何者是决定性因素;生产力的发展首先是从工具变化开始还是从人的变化开始;生产力本身有没有阶级性,等等。

(二)关于生产力发展的动力 争论的主要问题有:生产力发展的动力是生产关系,还是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的矛盾,或是生产力本身的内部矛盾(人和工具的矛盾,或人和自然的矛盾即劳动过程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高速发展的决定因素是在社会主义生产力内部,还是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

(三)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规律及其在我国过渡时期的应用 争论的主要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否已走在生产力的前面并导致先进的生产关系和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或是认为现阶段的生产关系基本上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并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强大推动者。

十年“文革”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鼓吹唯心史观,把强调生产力的决定作用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当作“唯生产力论”来批,严重干扰和破坏了这个问题的讨论。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澄清了“文革”中造成的思想混乱,使上述讨论又得以展开并层层深入。现将讨论中的主要观点概述如下:

(一)关于生产力概念的规定 除有的论者仍坚持“三要素”或“二要素”说以外,有些论者考虑到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作用的增强和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坚持从系统的和发展的观点来理解生产力。有的论者指出,把生产力定义为“人们改造和征服自然的能力”,实际上是把生产力理解成了潜在的生产能力,因而是不完全、不科学的。在克思主义哲学和经济学中,社会生产力应是指实际执行着职能并生产经济成果的现实力量。有人还把生产力看作是极其复杂的、多层次结构的“超大系统”。有的论者把生产力的构成因素分为三类:实体性因素(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者),附着性因素(科学、技术和教育),运筹性因素(经营管理、布局决策、结构设计和规模选择等)。还有人把凡在一定时间内的生产活动中直接影响提供产品量的因素,都视为构成生产力的要素。

有的论者把生产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指人们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从自然界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狭义的指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这是直接的现实的生产力,是与生产关系相对应的生产力。

有的论者强调,对生产力概念的理解有个实物形态和实质之间关系的认识问题。从其实物形态、构成要素方面来看,它主要属于经济学范畴,而作为哲学范畴的生产力,则应从其实质、自然力内在关系方面来理解。有的论者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生产力范畴不同于经济学范畴,它把生产力不仅看作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财富的手段,而且看作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社会实践的器官,从而将生产力的发展与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统一起来,由此揭示生产力对社会发展起决定作用的实质。把生产力与人、生产力与社会主体统一起来并以此来探讨社会发展,是理解关于社会历史是一个启然历史过程的思想的关键。

(二)关于生产关系及其同生产力的关系 在50-60年代,理论界对生产关系概念的理解基本上依据斯大林对生产关系所下的定义。粉碎“四人帮”以后,生产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对生产力起决定作用的问题,曾是争论热烈的问题,主要有“绝对决定论”、“有时决定论”和“相互作用论”三种意见。随着改革的开展,人们对生产关系概念和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的关系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认识已超出50-60年代的简单理解。有的论者对斯大林的生产天系定义提出质疑,认为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发展程度所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和人之间的一定物质关系。所有制形式不过是生产关系的权利意志表现,它本身不属于物质的生产关系。因此,斯大林的定义不符合马克思把物质生产关系分为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的思想。

有的论者将生产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生产关系指生产力借以活动的必然形式的总和,它包容着生产方式及经济结构等概念;狭义的生产关系是指生产的社会关系,或称生产的社会形式,是广义生产关系的一部分。

有的论者将生产关系分为生产的技术方面发生的关系(如生产过程中的分工和组织形式)与生产的物质利益方面发生的关系(所有制关系或分配关系)两个方面。

有的论者进一步指出,社会生产关系的内涵可按社会生产包括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环节来概括: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狭义生产关系)成为社会生产关系(广义生产关系)第一级的、原生的关系,它包括对生产因素即生产条件(包括主观因素即劳动力和客观因素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对产品的占有方式。交换关系、分配关系和消费关系与直接生产关系相比,是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生产关系,是第二级、第三级的东西。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

有的论者从劳动的自然过程和社会过程两重性出发,把生产关系理解为生产的技术关系(管理、指挥、分工的职能关系等)和社会关系(集中表现为所有制关系)的统一,也即生产力的组合方式。

还有论者认为,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关系是最基本的生产关系,这种关系通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环节体现出来。这样理解的生产关系分为两个层次:劳动与劳动本身的社会物质联系关系和人们对劳动的占有与占有之间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应把劳动本身之间的社会物质关系同对劳动占有之间的所有制关系明确区分开,避免只强调后者而忽视前者;把内在本质所规定的生产关系同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关系明确区分开来,并从本质上把握后几种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生产关系之适合生产力,包括适合生产力的技术构成和适合社会需要这两者的有机统一。

有的论者认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适合主要通过对劳动者经济上的作用来实现,它通过物质利益的形成和实现使现有生产力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但生产力的发展却要通过自身内部诸要素的矛盾运动来实现。

有的论者认为,劳动的技术组织形式(即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比劳动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等简单要素居于更高的、更接近于生产力现实形态的层次。人类劳动方式的变革,一般说来,是以物质的生产资料的产生和推广为出发点,最终则归结到劳动技术组织的变革上。相对于属于生产力范畴的劳动技术组织形式,可以将直接生产中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称为劳动的社会组织形式(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同义语)。不应把作为经济关系范畴的所有制理解为由各种先验的权力规定(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等)组合而成的法学构造。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首先是通过劳动的技术组织形式对劳动的社会组织形式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直接决定作用实现的,而不可能跳过这种初始关系直接决定劳动生产过程之外发生的、由这种初始关系派生出来的流通和再分配关系。生产力范畴向生产关系范畴的过渡的中介,就是劳动技术组织形式对所有制的决定,以及以此为前提的二者作为生产方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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