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有无处理权问题的研究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03页(272字)

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组织,只能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不能违反当事人自愿处理任何问题,因此不具有处理权。另一种看法是,应当扩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力,使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民间纠纷的调解中有一定的处理权,对农村承包合同等方面的纠纷可以仲裁;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其他处理决定,凡具有执行内容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种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也不会不适当地行使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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