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产还债程序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03页(854字)

现在试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清产还债程序,审判实践中遇到这类案件应该采用什么程序去解决,法学界进行了探讨。按照多年来老的管理办法,国营企业发生亏损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由上级主管机关用行政办法去解决,不必诉诸司法手段,民事诉讼法中也就不必规定清产还债程序。现在法学界的一般意见认为,国营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们以法人资格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发生经济关系,当它们资不抵债出现纠纷时,应该处于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地位,通过司法程序去解决这些纠纷。但这个问题较为复杂,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去解决,而需要专门制定清产还债程序。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几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还对司法实践、科研和教学中提出的其他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如:(1)关于民事诉讼参加人问题。主要是指两种情况,除了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应诉外,涉及国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不应代表国家提起或者参与诉讼;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当受其保护的组织或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不应代替受害人起诉,如果能够起诉,他们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同诉讼当事人又有什么不同和相同之处。(2)关于诉讼程序,包括的问题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各自的适用范围和二者的关系;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什么程序,这种程序和普通程序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如何进一步完善通常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实体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各有什么特点,研究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4)关于诉讼的制度和审判制度方面,包括的问题有:诉的要素和种类,诉权的内容,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民事案件的审判体制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体制,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和审判二者的分工与联系。此外,涉外案件的诉讼程序方面也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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