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价格形成基础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43页(891字)
主要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产品的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来订价。其理由是:(1)在平均成本基础上,按照客观的经济规律,对各种产品分别加以一定的利润做为订价依据,既体现成本中物化劳动消耗和活劳动消耗,又反映了活劳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部分;(2)根据全行业平均成本来计算利润,可以促使企业把争取利润同降低成本密切结合起来,成本越低,利润越大;(3)这种计算方法简便易行,一般都能计算出单位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价格改革情况与问题》,《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2年总174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本身的社会价值(平均工资利润率)为基础来订价。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的计划利润率是按社会平均工资盈利率,即全社会的利润总额和社会的工资总额的比例来确定(许涤新:《论社会主义的生产、流通与分配,读〈资本论〉笔记》,人民出版社,1979年)。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生产价格(平均资金利润率)为基础来订价。因为,产品的资金占用量的大小,一般反映着生产这种产品的物质技术装备条件的好坏。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部门内部,生产同种产品的不同企业,物质技术装备程度不同,它们的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也不同。在不同部门、行业之间,劳动生产力提高的快慢或增长速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物质技术装备及其改善的程度,从而与资金有机构成的高低直接相联系(何建章、广阳安、张卓之:《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以生产价格作为工业品订价的基础》,《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1期)。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以双渠价格(综合利润率)为基础来订价。持有这种观点的论者认为,按综合利润率作为订价的基础,比较全面地考虑了劳动者和资金的作用,因而也能比较客观地反映价值中的剩余劳动部分,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纪正治:《应按综合利润率确定计划价格中的利润额》,《经济研究》198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