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均田制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314页(2254字)

1.隋唐时期是否实施均田制 尽管否定者早已不乏其人,但建国后首先提出这种看法的是邓广铭。他认为,唐初宣布的所谓均田令,自始就“不曾认真推行过”,唐王朝所作的工作,“只是把全国各地民户私有的土地一律更换其名称”(《唐代租庸稠法研究》,《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而已。邓文发表后,在史学界引起一场热烈讨论。除部分学者赞成其说外,范文澜、韩国磐、吴枫和胡如雷等多数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徵引大量文献资料论证隋唐继续推行了肇自北魏的均田制。

2.隋唐均田制实施范围 在持隋唐实施均田制说者中,对实施范围却有分歧。有的认为隋唐“均田只限于在局部的土地上实行,真正得到土地的农民也只是部分的人”(韩国磐:《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有的认为唐初“在一定限度内,在某些不同的地区以不等的程度施行了‘均田制’”(汪籛:《唐太宗‘贞观之治’与隋末农民战争的关系》,《光明日报》1953年5月30日)。有的认为唐代均田制“实行程度却是很有限的”,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农民没有得到应得的土地”(吴枫:《隋唐五代史》,人民出版社,1958年)。有的认为唐代均田制实施范围以“关东地区最高,关中地区最低,长江流域居中”(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三编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65年),还有的认为“隋、唐的均田制,都主要在京畿内施行”(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

3.隋唐均田制性质 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均田制下的土地只有占有权,所有权则属于封建国家,故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另一种看法认为均田制乃是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所存,而占支配地位的则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

4.隋唐均田制作用 有的认为均田制使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发展,缓和了阶级矛盾,同时也使封建国家榨取到大量赋税,支持了府兵制(韩国磐:《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有的认为唐前期在实施均田制地区,“对农业生产起着积极作用”(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三编第一册)。有的认为唐代均田令“主要是为普通地主成熟奠定基础”(汪筏:《唐太宗》载《汪篯隋唐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参考文献】:

一、专着:

陈寅恪:《陈寅恪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

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

汪籛:《汪籛隋唐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

谷霁光:《府兵制考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

胡如雷:《李世民传》,中华书局,1984年。

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

《中国史稿》编写组:《中国史稿》第四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

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

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一辑,中华书局,1982年、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

汤用彤:《隋唐佛教史稿》,中华书局,1982年。

付璇琮:《唐代人丛考》,中华书局,1981年。

中国唐史研究会编:《唐史研究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

二、论文:

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研究》,《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

唐长孺:《关于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

王永兴:《敦煌唐代差科簿考释》,《历史研究》1957年第12期。

孙达入:《对唐至五代租佃契约经济内容的分析》,《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

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前后期的农民战争及其纲领口号的发展》,《历史研究》1959年第4期。

宁可:《唐代宗初年的江南农民起义》,《历史研究》1961年第3期。

张国刚:《唐代藩镇类型及其动乱特点》,《历史研究》1983年第4期。

向达:《南诏史略论》,《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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