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2页(91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是在《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基础上制定的。1987年4月13日,在前期中葡两国领导人多次会谈的基础上,中葡两国总理分别代表各自的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该联合声明在1988年1月15日正式生效,由此澳门进入过渡时期。联合声明包括正文和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和附件二《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根据该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在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现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联合声明的核心内容全面反映了中国政府对澳门问题的基本政策,为《澳门基本法》打下了框架。
《澳门基本法》于1993年3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内容由正文和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组成。《澳门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和宗旨在其序言中开宗明义: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完整,保持澳门的繁荣与稳定。
《澳门基本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组成的我国法律体系中,《澳门基本法》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它是全国性法律,不是只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因此,不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和政权机关要遵守,全国公民、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都有贯彻执行的义务。
《澳门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基本制度,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项立法的基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澳门基本法》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