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的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3页(1154字)

《澳门基本法》的首要特点在于体现“一国两制”。“一国两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实现祖国统一的基本国策,是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制定《澳门基本法》的指导方针。“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最初是为了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与香港问题。早在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就指出,关于收回香港问题,可以采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对于澳门问题,党和国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既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立场出发,又适应澳门的特殊情况和稳定繁荣的需要,充分代表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我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提出“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一国两制”的前提是坚持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我国对澳门拥有主权。邓小平于1987年4月16日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讲话》中指出:“中国统一是全中国人民的愿望,是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以‘一国两制’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确定了它们是中国的一部分……”香港、澳门与内地的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国家主权。实行“一国两制”,必须坚持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巩固和发展,体现了中国现代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变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巨大优越性必然越来越充分地显示出来。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允许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体制,继续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全国性法律除载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外,一般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也不在那里实行。

《澳门基本法》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充分反映澳门的特点。由于党和国家对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因此,在起草中注意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大体一致。同时,又充分注意了澳门的实际情况,充分反映了澳门的特点。这些本地特色主要体现在关于澳门土地、驻军问题、居民权利和自由、外国居留权、立法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司法机关的组织、宣誓效忠、咨询性的协调组织、旅游娱乐业、文化等方面的规定上。

《澳门基本法》是实现“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保证,它的内容充分反映了我国和澳门的实际情况,它的制定对于实现国家统一、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保持澳门的稳定和发展、维护世界和平,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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