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9页(2819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这是《澳门基本法》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也就是中央授予的。自治权的内容主要有:
(一)立法权
立法权包括立法创议权、审议和通过法案权、修改和废止法律权等,即制定、修改、废除法律的权力。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的立法权主要包括:
(1)制定法律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制定法律权。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除了国防、外交和其他与国家主权有关的事项外,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就自治范围内的所有事项立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既有权制定单行法规,也有权制定在许多国家只有中央国家机关才能制定的法典式的重要法律,如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以及相关诉讼法典等等。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只须完成法定程序就能生效,无须报中央批准。
(2)修改《澳门基本法》提案权。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和行政长官同意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得通过其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澳门基本法》提议案。
3)《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自行解释《澳门基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也可依法对《澳门基本法》其他条款进行解释。
(二)司法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具体表现在:
(1)审判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审判权,法院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能,只服从法律,而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2)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有权依法对各类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3)检察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三)司法体制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自成体系,与我国其他地区不同。
(1)审判体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自成体系,与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没有隶属关系。
(2)法官体制。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与我国内地其他地区不同的法官体制,法官由行政长官依法任命,其薪金、福利、退休、免职等均不同于内地。
(3)律师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澳门执业的规定。
(四)行政权
行政权又称行政管理权,指组织管理政务活动的权力。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的行政事务,以澳门当地的行政事务为限。其所包括的范围,《澳门基本法》并没有详细列举,因为有关的分类难以精确,列举不全反而易形成挂漏。《澳门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本地社会发展的实际,全权处理澳门的行政事务。从《澳门基本法》各章条文的规定来看,中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行政管理权主要包括:
(1)行政法规制定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法规由政府草拟,行政长官制定并颁布执行。
(2)人事任免权。行政长官有权依法任免部分立法会议员、行政会委员、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检察官、政府主要官员等。
(3)政策决定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制定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政策。
(4)社会治安管理权。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的保安部队、治安警察部队、海关、司法警察等执法机构,完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组织、管理和指挥。
(5)执行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澳门基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6)出入境管理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管制。
(7)专业管理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专业制度,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
(8)土地管理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有关土地法律及政策自行处理澳门土地问题。
(9)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管理权。这类管理权包括:①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自行支配所有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②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决定税种、税率及其他税务事项;③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监管并保障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④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工商业发展政策,保持单独关税地区的地位,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10)航运和民用航空管理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制定航运政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种管理制度。
(五)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对外事务方面享有下列权力:参加有关的外交谈判;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适用有关国际协议;签发护照和旅行证件;设立涉外官方机构。
(六)其他权力
《澳门基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这条所说的“其他权力”,是指《澳门基本法》已经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权力以外的权力。考虑到今后可能出现新情况或者发生新问题,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能需要新的授权,《澳门基本法》规定的这一条就是其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