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7页(754字)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与权利的行使不同的是,义务的履行是带有强制性的。义务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例如,不管是谁,除非法律有专门规定,都不得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和其他房屋,对每个人来说,这就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未经许可,擅自闯入,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是由《宪法》尤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澳门居民必须履行的带有根本性的法律责任。它是澳门居民其他法律义务的基础。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从澳门实际情况出发,《澳门基本法》并没有像规定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那样较详细地规定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只是总体上规定:澳门居民和在澳门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根据《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些法律包括: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②符合《澳门基本法》并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保留的澳门原有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③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④《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列举的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进入战争状态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一个人应当承担哪些义务,是通过法律来作出规定的。澳门居民只要遵守法律,就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反之,违反法律,就是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澳门基本法》关于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的规定虽然只有一个条文,但它的内容却是非常广泛的。澳门居民究竟应当承担哪些义务,将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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