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执行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5页(624字)

澳门立法会设有由主席、副主席、第一秘书和第二秘书4人组成的执行委员会,负责立法会行政及财政管理,保证立法会办事处能处理其业务,管理立法会的辅助人员,并协助立法会主席执行任务。执行委员会的权限分为一般权限和对全体会议的权限。一般权限主要有:维护立法会的尊严和声誉,如有必要,得为此听取全体会议的意见;为每一会期的开始作准备;建议暂停及延长立法会正常运作期间;指派议员团及代表团;对为立法会服务的人员行使领导权;就针对主席行为的上诉,作出决定;协助主席及副主席行使其职能,及就主席或全体会议派发审议的所有事项发表意见。执行委员会对全体会议的权限包括: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订定的格式,对议员的口头或书面建议进行编制;对一切有关《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解释及填补遗漏等事宜作出决定;就各常设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向全体会议提出建议;就针对《立法会会刊》的异议作出审议及决定;维护立法会工作的自由及安全;行使议事规则赋予的其他权力。

执行委员会中的第一秘书及第二秘书值得一提。第一秘书有下列权限:查核出席全体会议的议员人数,及随时查核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以及记录表决结果;在全体会议作必需的宣读;促使《立法会会刊》的出版;经主席或副主席授权,签署以立法会名义发出的文件;担任监票人。第二秘书协助第一秘书工作,在第一秘书缺席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理其职务;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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