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设置、职权和工作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2页(622字)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专门的检察院,但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组织设置并未作具体规定。原来澳门检察院受葡萄牙总检察官公署领导,其编制为:1名助理总检察长,3名检察长,8名检察官。助理总检察长领导澳门检察院的工作,向检察官授权,分派任务和安排轮值,以确保检察院的正常运作。澳门检察院参与法院审判活动的方式是向各级法院派驻代表。在高等法院和审计法院,由助理总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并可以由检察长辅助和代替。在第一审法院,则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官代表检察院。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体制设置,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可以根据澳门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作出决定。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职权,《澳门基本法》也没有明确。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参考原澳门检察院的职权自行立法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政府和法院,以及其他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法院独立审判不同的是,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不否定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是承认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有命令指挥的权力。检察院内部检察官亦应服从检察长的指挥。此外,根据《澳门基本法》,检察官与法官不同,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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