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法律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1页(547字)

检察机关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机关。在包括葡萄牙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检察机关是专门代表国家对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预审、批准逮捕,然后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澳门基本法》在有关司法机关的章节中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这一规定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它行使的检察职能,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独立司法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也没有组织上或者工作上的联系。它与法院虽然同属司法机关,但在组织上也是相互独立的,彼此没有隶属关系。

这一点与香港不同。香港现行的司法体制是以英国的司法体制为母体的。英国历来将刑事检控职能归并于行政系统,没有单独的检察机构。在香港,一直是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留了这一制度,因此,该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就只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而澳门的现行司法体制是以葡萄牙的司法体制为母体的。在葡萄牙,设有独立的检察官公署,作为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检察院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