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地位和自由贸易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7页(729字)

《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的政策,保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不变。

所谓自由港,亦称为自由口岸,原指不属于任何一国海关管辖范围的港口,有时也包括港口附近的地区;后也泛指由国家开辟的受海关监管但可对进出货物免征关税的港口或者海港区域。自1845年11月12日以来,澳门一直保持自由港的地位。澳门政府对进出口贸易采取基本免税、少数低税的制度,进口商品除烟、酒、燃料、水泥、车辆等需要课征消费税外,其他生产原料和消费品进口均予免税。即使是征税项目,其出发点亦非限制外国商品进口,而是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居民身体健康、调控交通负荷等考虑。出口商品除办理产地来源证需缴交费用外更一律免税。

长期的实践证明,自由港制度适应澳门经济的规模和特点,有利于澳门经济的长远发展,所以《澳门基本法》肯定了澳门的这一地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所谓自由贸易政策,核心就是不实行贸易管制,可以自由地经营商品的出口、进口和转口。从澳门过往的实践看,自由贸易政策主要体现为:①企业自由经营,政府对任何类型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均不干预,放任其自由竞争。②货物进出口贸易自由,除税收外不采取其他管制措施。③不实行外汇管制,澳门元自由兑换,资金和盈利可以随时进出澳门。④澳门地区在配额谈判和关税优惠安排等对外贸易事务中享有自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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