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设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8页(2120字)

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它的组织体系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设立三级法院

澳门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为保持澳门司法体制的平稳过渡,《澳门基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1)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终审是指法院按照审级制度对案件进行的最后一级审判。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即时生效,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其审判活动,不受任何其他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作为我国的一个地方法院,其地位高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其作出的判决不得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活动不具有监督作用,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直接审理或者指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重新审理已经由终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国家赋予地方法院以终审权,在世界上实为首创。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正是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重要措施。

(2)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由其行使初审管辖权的案件,并负责审理对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裁定和判决的上诉案件。对中级法院裁决仍然不服时,则需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3)初级法院。初级法院是具有一般审判权的初审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由行政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和由中级法院行使初审管辖权以外的所有案件。

(二)在初级法院内设立若干专门法庭

《澳门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我国其他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分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专门法庭,各负责审理某一类案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需要在初级法院设立若干专门法庭,既可以参考我国其他地区的做法,也可以另外设立其他专门法庭,如小额钱债法庭、青少年法庭、租务法庭等。具体设几个法庭,设哪些法庭,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组织法》加以规定。

(三)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

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是澳门现行法院体制中比较特别的制度,它与我国其他地区的法院设置完全不同,法理观念上亦有重大差异。有必要对其作专门介绍。

(1)刑事起诉法庭的职能。刑事起诉法庭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以下工作:①立案和初步侦讯,搜集证据,询问证人和疑犯。此阶段案件不对疑犯及其辩护律师公开。②在初步侦讯的基础上,允许疑犯通过其律师阅读案卷,了解案情,提出对其有利的证据,进行辩解。③决定对疑犯逮捕、扣留、保释、采取临时保安措施,批准当事人的辅助人参与,处以罚款和交纳诉讼费。④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确定起诉的罪名或者作出其他合适的处理。

(2)刑事起诉法庭对案件的处理。案件经刑事起诉法庭初步侦讯结束后,可能有三种处理结果:①经过辩解,仍认定初步侦讯材料确实,犯罪事实清楚的,由检察院向普通一审法院提起诉讼。②如认定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者疑犯无罪,则作出结案处理,释放疑犯,案件归档。③如认定侦讯材料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则应补充搜集证据,再作决定。刑事起诉法庭的法官和检察官如有意见分歧,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是葡萄牙和澳门司法体制中颇具特色的内容,它是葡萄牙1974年政变后借鉴法国的经验而设立的。这一制度对防止专制,减少检察机关和刑事警察滥用职权,保证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保障居民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有重要的作用。但刑事起诉法庭在工作职能和程序上与警察部门和检察院有重复,运作起来难免产生不和谐甚至冲突现象。况且,在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前先由法官初步定罪,难免引起法理上的混乱。为此,葡萄牙已在大部分法区撤销了刑事起诉法庭的设置,但在澳门等法区仍然保留。为了继续保持澳门司法体制的平稳过渡,《澳门基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四)行政法院

《澳门基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是与初级法院同级的惟一专门法院。在《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生效之前,澳门有一个审计评政院,主管审计和行政方面的案件。《澳门基本法》设立行政法院,不仅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审理,而且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在审级方面,行政法院相当于初级法院,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法院的裁决,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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