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9页(220字)

澳门的民用航空业开辟较晚,本身缺乏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制度规范,而民航营运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在制定《澳门基本法》时尚无条件在有充分预见和把握的前提下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项管理制度。”而其中涉及国防和外交的主权事务,需要由中央人民政府统筹,有些则必须遵循国际惯例,或者参加国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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