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8页(446字)

澳门曾经是东南亚地区的重要海运中心,从西方来的船只都先到澳门,再转至其他东方国家或地区。香港开埠以后,澳门海运就逐渐失去了其重要地位。现在澳门的水运主要限于港澳之间和由澳门到中国内地之间的客货运输。以往,澳门的航运业一直以私营为主,多数是股份公司,有的还有不同国家的资本。由于航运涉及到国家的统一管理问题,《澳门基本法》从特区自定航运政策、获授权自办船舶登记、领海和港口进出的管理规则以及航运经营自由四个方面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航运政策作出了规定。《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和完善原在澳门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自行制定航运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进行船舶登记,并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澳门’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外,其他船舶可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进出其港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营的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码头可继续自由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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