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0页(975字)

教育是人类文明延续和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全社会和千家万户。在澳门,教育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按其性质,可以分为官立、管制和私立三种。按照教育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正规教育、特殊教育和非学制教育三类。《澳门基本法》对教育问题非常重视,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八条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教育事务的政策作出了规定,在保留澳门原有的教育体制的同时,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其主要内容有:

(1)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决定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教育政策。这些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承认学历和学位等,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这表明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决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教育制度,体现了高度自治。

(2)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推行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目的是保证受教育者公平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它不仅指免费教育,更强调教育的强制性和普及性。我国自从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来,推行九年义务教育。澳门居民迫切希望澳门早日实现义务教育。《澳门基本法》的这一规定,符合澳门居民的意愿,是正确的,而且是可以做到的。

(3)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以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不仅如此,宗教组织可依法开办宗教院校和其他学校,可以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私立学校包括私人机构和个人以及宗教组织开办的学校,私立学校是澳门各类教育机构的主体,对澳门的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极大。私立学校的地位如此重要,因此,将确认私人有权兴办教育事业写入《澳门基本法》,有显着的现实意义。

(4)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类学校均有办学的自主性,并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各类学校可以继续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有权依法自行决定学校组织、教学活动和课程设置等。《澳门基本法》的这一规定,使学校、教师的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得到法律保障,有利于澳门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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