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4页(751字)

“政府”一词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广义的政府,俗称大政府,是指包括行政、立法、司法部门在内的政权机关;狭义的政府,又称小政府,只是指行政机关,而不包括立法、司法部门在内。《澳门基本法》和本书所指政府,均只在狭义的意义上使用,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不包括立法会等在内。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政府的首长,除行政长官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行政长官作为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领导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并且行使其他应由政府首长行使的职权。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方面,司是政府的主要职能机构,其负责人称为司长。局、厅、处为司的下属机构,分别负责管理某方面的专门事务。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是指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由于主要官员在政府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了保证“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和政府的良好运作,只有在澳门居住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才能担任政府的主要官员。根据澳门各界人士的意见,《澳门基本法》还对主要官员提出了两项要求:①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以加强廉政建设,防止主要官员利用其掌握的权力贪污受贿;②必须拥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进行宣誓。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它要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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