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4页(343字)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对其保护一般来说具有三个特点: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长期以来,澳门缺乏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绝大多数的相关的国际公约也没有适用于澳门。这可能是由于澳门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局限所致,科研和学术成果缺乏,因而相应地,由此引起的知识产权争议也很少。澳门要实现国际化,保持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提高整体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并进而提高澳门本地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重视科技文化的发展,并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使之法律化。《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作者的文学艺术及其他的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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