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1页(937字)

社会福利包括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两大方面,《澳门基本法》所指的社会福利,主要指社会保障。澳门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长期以来,除政府公职人员外,澳门居民连最起码的社会福利保障都没有。生老病死,全凭个人积蓄来抗御。民间福利机构提供的援助,无法满足澳门居民的实际需要。20世纪80年代澳门政府设立社会保障制度后,情况有了较大改变。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政实力的增强,澳门的社会保障将日趋完善。

《澳门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澳门居民有依法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为了落实该权利,《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一百三十一条从特别行政区施政的角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1)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社会福利政策。政府运用多少资源,采取何种形式,在何种程度上,在哪些方面为澳门居民提供服务和保障,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决定,中央人民政府不加干预。

(2)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福利制度以原有制度为基础。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澳门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初步建立了澳门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这些措施,行之有效,适应了澳门经济发展的状况。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

(3)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加以改进。社会福利制度,说到底就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机制,必然受到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的制约,超前福利就等于竭泽而渔,最终还是损害居民的长远利益;滞后福利,则居民无法享受社会的进步成果。因此,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福利必须不断改善,既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又要善用资源,使两者兼顾发展。

(4)继续发挥民间社会服务团体的作用。澳门民间的各类社会服务团体在社会服务和慈善扶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是社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这些民间社会服务团体继续存在,并有权依法自行决定其服务方式。只要与法律不相抵触,政府就不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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