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2页(1003字)

澳门有很多民间社会团体,其成员遍及各行各业及各个阶层,有论政团体、经济利益团体、劳工团体、街坊居民团体、社会公益团体、社会活动团体、专业团体、教育团体、宗教团体、文艺团体和氏族同乡会等等,形形色色。这些团体在参与社会服务方面发挥着非常重大的作用,对澳门社会发展以至居民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澳门也有专门立法对此进行管理。《澳门基本法》非常重视这一点,就如何处理政府与民间团体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民间团体与特别行政区以外民间组织的关系,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三十四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的政策:

(1)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民间团体实行资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在澳门实行的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康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的资助政策。”民间团体多为非赢利性的社团法人,依靠会员交纳的会费和自身的财产开展活动,有时为组织大型公众活动或者公益、慈善事业,也会向社会募集资金。政府许多部门亦设有专门预算资助相关的民间社团及其活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继续实行这样的制度,并根据情况改善和发展。

(2)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间团体独立于我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全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该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澳门各类民间团体的独立地位。

(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间团体有权开展对外交往活动。《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该规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间团体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敞开了大门,也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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