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制度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3页(675字)
专业是指依科学分工形成的、需要专门且先进的教育和技能方能从事的学业、行业和职业,如会计专业、医学专业等。专业资格则是指接受特定学科教育并经有权机构认可已具备的合格水平和能力,如律师资格。执业资格是指获得有权机构批准可以从事特定专业并可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如执业医生。专业制度就是有关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审核和颁授、有关专业划分、以及对执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澳门的专业活动处于较低的水平,仍然实行由政府机关或者法院管理专业活动的制度。关于专业制度,《澳门基本法》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1)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专业制度,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有关评审和颁授各种专业和执业资格的办法。这表明,确定专业制度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范围,中央人民政府不加干涉。无论实行什么样的专业制度,采取何种资格评审和颁授办法,都必须以公平合理为前提,不能由少数人垄断,也不能妨碍公平竞争。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经取得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者,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格。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制定法律,并按有关规定对他们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加以确认和继续保留。
(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承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经被承认的专业和专业团体,并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经咨询有关方面的意见,承认新的专业和专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