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勘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126页(6009字)

火灾现场勘查是对火灾现场进行的实地勘验,目的是根据火场残留物、燃烧痕迹,来确定起火部位,发现和提取火灾物证,分析起火原因,确定事故性质,为处理火灾事故责任者提供有力证据。现场勘查利用各种合法技术手段,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它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确定起火点、认定起火原因、搜集痕迹和物证。因此,火场勘查是一项复杂、细致、耐心、艰苦而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科学性、法律性的工作。

(一)现场勘查的方法和原则

根据火灾现场所在的环境和拟议的起火部位的情况,通常有四种勘查方法。

1.离心法

由现场中心向外围勘查。这种方法适用于现场范围不大,痕迹、物证比较集中,中心部位比较明显的火灾现场。

2.向心法

由现场外围向中心进行勘查。这种方法适用于现场范围较大,痕迹、物证分散,物质燃烧均匀,中心部位不突出的火灾现场。有的现场虽然范围不大,痕迹、物证也比较集中,但由于所处的环境不利于现场保护,也可先从外围进行勘查。

3.分段法

如果现场范围较大或者较长,环境又十分复杂,为了寻找痕迹、物证,特别是微小物证,可以分片分段进行勘查。如对风力作用形成的条形火场,可从逆风方向的燃烧终止线开始逐段勘查;对起火点多的火场,勘查可从各个起火点分头进行,或者逐个进行。

4.逐层法

逐层勘查法,就是对火场表面上的残留物,如大的房梁、檩条、建筑构件,拍照完后先搬走,然后由上至下逐层清除炭灰瓦砾,边清理边观察研究每一层燃烧炭化状况。很多火场物体燃烧后比较严重的一侧指向火源位置。这是火场勘查较为有效的方法。在逐层勘查中,要注意建筑物塌落的顺序,以利判断起火点。有些物证被灰烬埋在下部,在逐层勘查时切忌用铁锹铲动,以防损坏痕迹物证的完整性。

5.复原法

现场复原勘查,即把那些在灭火抢救或由于建筑的倒塌所造成的火场混乱状况,经有关人员核实鉴别后恢复原状,观察燃烧的轻重程度,寻找火势蔓延的路线。有些火场由于燃烧时间长,物品失去原有形状,就要千方百计的观察和收集烧毁的炭化物,能做到半恢复或恢复炭化物也可以,这样会给确定起火点创造条件,提供依据。

为了保持痕迹、物证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对认定的具体部位和具体物证的勘查,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1)先静观后动手;

(2)先照相后提取;

(3)先外部后内部;

(4)先上面后下面;

(5)先重点后一般。

(三)现场勘查的步骤和项目

1.环境勘查,确定起火范围

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出动后,火灾调查人员应立即携带勘查器材及照像、录像设备赶赴火场。到达火场后,火灾调查人员对正在扑救的火场要立即观察起火现场情况和周围环境,注意燃烧部位、状态、火焰的颜色、烟的颜色和气味;火场内有无特殊的声响,起火建筑物内的门窗开关状态,是否有人为破坏的痕迹;并尽力寻找和判定最初的起火范围。要边观察边拍照,设法获取第一手最有研究价值的资料。

2.初步勘查,确定起火部位

初步勘查是在环境勘查的基础上,在不移动任何物品的情况下,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整个火场烧毁的程度进行细致观察;从烧毁轻重程度进行比较,寻找火灾蔓延的方向,以便确定起火部位。初步勘查的重点是:

(1)火场有无放火可疑迹象,如门、门锁、抽屉、窗户是否被撬,物品是否有在起火前移位现象。

(2)火场内的建筑物在不同的部位、不同的方向被烧状况,有无火势发展蔓延的痕迹。

(3)火场外部、内部及毗邻建筑物烟熏的部位及状况。

(4)火场内各种物品被烧程度、火源或热源的位置。

(5)电气设备安装及被烧状况。

在火场初步勘查时,一般不宜对问题进行深入的勘查,主要是对整个火场进行观察判断,以免一叶障目,忽略其余,但要对烧毁的程度有分析、有比较、有鉴别,以便找到开始着火的部位或与火灾原因有关的各种疑点,争取把起火部位确定下来,为细项勘查划定勘查范围,明确勘查重点。

3.细项勘查,确定起火点

经初步勘查确定起火部位后,可以挪动火场倒塌的物体,清除覆盖在烧毁物体上的灰烬,寻找起火点。在现场勘查中,对发现的燃烧痕迹或起火物证,要用照相、录相或绘图的方法详细记录,包括提取物证的时间、名称、数量和其在起火点所处的位置、状态、与周围被烧物体的相互关系。火场细项勘查的重点是:

(1)起火点的烟熏痕迹。要根据燃烧的性质、建筑结构空间的大小及当时的气象情况,分析烟雾形成的原因,扩散的部位、途径,判明火灾初期的燃烧特征。在勘查燃烧痕迹时,要注意发现从起火点开始的“V”形燃烧痕迹及“V”形燃烧痕迹在上升的同时向四周扩展的情形。“V”形最低点,往往能够发现引起火灾的物证。

(2)起火点物品倒塌的层次、方向。依据倒塌顺序、方向可以判断哪个部位先着起火来,火是如何发展蔓延的。

(3)人员死亡的位置、致死原因或人员烧伤的部位、面积与起火有无因果关系。这里应该提醒一下,在确定起火点之后,要在起火处仔细寻找和提取起火的物证,包括是什么火源或热源,引起什么可燃物着火的证据,才能作出火源与起火物是怎样形成着火的科学推断。

4.专项勘查,提取物证,确定原因

有的现场虽然经过勘查确定了起火点,而往往又没有提取到足以证明起火原因的物证。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起火点为中心,从上下左右立体空间里寻找和收集火灾成因的各种可能的物证。采用先易后难的方法,由起火点处向外扩展,顺藤摸瓜的专项勘查。无论存在几种可能性,都要一项一项的进行。如发现起火点处有电气设备,应当勘查和提取电热器具、开关、配线、闸盒等残骸,从中鉴别证明是带电还是断电的物证;线路有无短路打火痕迹和超负荷的迹象;最后结合起火点鉴别物证,逐项排除不能起火的因素,肯定一种着火的证据。尔后,结合证人和证言,作出火灾原因的结论。

在火场勘查中,专项勘查和对各种痕迹物证的鉴别是整个火场勘查的关键环节,这就要求现场勘查人员不仅要专心致力于勘查工作,掌握科学的勘查程序,而且要十分注意掌握正确的勘查方法。

(四)现场照相与制图

1.火场照相

火场照片能形象、真实地再现原有现场的全貌,它不仅是宣传教育群众的形象图片,也是法庭上的证据材料。现场照片是由现场方位照片、现场概览照片、中心现场照片和现场细目照片组成。火场勘查员从到达火场开始至勘查结束,除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外,还要拍摄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现场照片必须客观反映现场原始状况,做到形象清晰、真实、主题突出。

2.绘制现场图

火场勘查员进入现场后,在环境勘查和初步勘查的阶段,着手绘制现场平面示意草图,要画清火场的方位和周围的环境,画准门窗位置(或开或关)。草图要仔细,测量尺寸画的尽可能接近比例,随着现场勘查的进行,可以补充材料,待勘查结束后再按比例绘制。然后用照像机翻拍放大成照片,作为永久性保存资料。现场图要注明图例说明,绘制日期,绘制人签名。

(五)现场勘查综合整理及后处理

1.火场勘查中的临场讨论

火场勘查基本结束之后,勘查组领导要组织勘查人员根据现场勘查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现场访问中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讨论。临场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1)确定的起火点是否准确,做到有根有据;

(2)认定起火原因的证据是否充分可靠;

(3)判断火灾性质,为进一步的调查工作提供方向;

(4)验证目击者和群众反映与现场勘查的结果是否一致;

(5)对于纵火案件,要研究讨论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放火的动机和手段。根据现场遗留痕迹给犯罪分子“画像”;

(6)检查实地勘查与现场访问中存在的漏洞;

(7)对现场一时认不准的物证、搞不清楚的问题,要反复勘查、反复讨论研究,取得共识。

现场讨论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错定起火点,遗漏物证,定错起火原因。对现场讨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方法是火场勘查人员要向调查组全面汇报所获得的全部材料,然后展开讨论,分析火灾成因条件。为此,必须占有较为丰富的实际材料,畅所欲言,决不能只凭只言片语的零碎材料,从主观猜想出发,贸然做出结论。要以现场的痕迹物证为依据,查证的事实为基础,互为印证、补充、比较,做出切合实际的结论。

对复杂火灾现场的讨论,可反复进行多次,每讨论一次后,都要针对提出的问题,再复查一次现场,逐步达到统一认识。现场讨论的记录,可作为火场勘查笔录的主要素材。

2.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火灾现场勘查笔录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它不仅是研究起火原因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处理火灾责任者的重要证据。所以,火灾现场勘查基本结束时必须制作勘查笔录,详尽地记载勘查所见的有关案件内容的全部情况,客观地记下勘查的过程。

火灾现场勘查笔录,通常分为如下三个部分。

(1)火灾概要部分

这部分主要写明火灾发生和发现起火的时间、地点;接到报警的时间,报警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及地址和所述关于火灾发生、发现的经过情况;现场勘查人员和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现场见证人和现场保护人的姓名、职业;人员伤亡情况;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勘验的程序和当时的气象条件等。

(2)叙述事实部分

这部分包括火灾现场的企业单位名称、具体地点,如市、区(县)、乡(镇)、村(街)、门牌号等;说明起火部位所在的方位与周围环境;现场建筑结构以及毗邻的道路等情况;简要工艺过程及主要工艺参数;起火点处的设备物品陈设、烧毁炭化轻重程度,起火点及周围勘验所见烧损坍塌方向;在火场上所发现物证及残留物和痕迹物证的情况;现场上的反常情况等。

(3)结尾部分

这部分主要说明在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的名称、数量和体积,物品上的标记;拍摄现场照片的种类和数量。最后,由勘查现场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见证人签名。

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笔录的记载顺序应与勘查的顺序一致,以防遗漏和重复。

(2)要实事求是,保证笔录的客观性。

(3)语言要确切、通俗易懂;不能用含糊的词句,如“不远”、“较近”、“旁边”等词语。

(4)反复勘查的火场,每次都应有补充笔录。

(5)时间,地点、数目要写得具体、准确,不能笼统、。比如:起火时间是2000年2月5日11时14分,就不能写成2月5日,更不能写成2月上旬。

(6)尸体外表检验、物证检验、调查实验等,都应单独制作笔录,由主持人、检验人、实验人、见证人签字,并在勘查笔录中扼要说明。

3.现场勘查后的处理

火灾现场勘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就可以解除对现场的保护,由失火单位自行处理。对于需要从火场提取的物证或其他物品,经勘查组负责人同意后,应向失火单位出具收据。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火灾肇事者,物证应随其案卷一并送交司法机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