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的解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7页(1657字)
《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关于其解释权的规定,参考了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但又有很大的不同,具有其自身的特色。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亦有权对《澳门基本法》进行解释。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
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澳门基本法》的任何条款主动或者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请求而进行解释。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澳门基本法》,只限于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和界限,不涉及具体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不会影响或者干扰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
鉴于《澳门基本法》是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其地位十分重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权,既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又有利于确保《澳门基本法》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统一的理解和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完整和统一。
为确保有关的解释更加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无论是主动还是应法院的要求对《澳门基本法》进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作出解释之前,都必须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解释
《澳门基本法》主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会大量涉及对《澳门基本法》的理解和诠释的问题。为满足这一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澳门基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条款占了《澳门基本法》条文的大部分。对这部分条款的解释,法院可自行处理,不必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诉讼当事人也不得要求将问题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澳门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以进行解释。法院在对该类条款进行解释时,如涉及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者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而有关的解释会影响案件的判决时,必须由终审法院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以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该解释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此之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澳门基本法》解释的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解释《澳门基本法》,应视为三级法院均获授权。同时,由于法院之间的审级不同,管辖权不一样,对《澳门基本法》作出的解释,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也有所不同。其中,终审法院的解释最具权威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在受理上诉案件时对《澳门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其法律效力高于中级法院审理该案件时所作的解释,依此类推。
(2)根据澳门实行的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学理论,法院不具有造法功能,它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不能形成为法律规范。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澳门基本法》有关条款所作的司法解释,只能成为具体案件特定判决的依据,对其他案件甚至类似案件的审判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至多只能在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实践中起一定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