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6页(775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出入境管理包括三方面,其中,对外国人出入境的管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获得授权处理的一项对外事务。

(1)对澳门居民出入境的管理。持有效证件的澳门居民,除非受到法律的制止,可以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居民使用的护照和履行证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2)对我国其他地区人士出入境的管理。我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士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3)对外国人出入境的管制。对世界各国或者各地区的人士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实行出入境管制。1999年12月20日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者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有关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议。

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是和出入境管理紧密相联的。所谓旅行证件是指国家或者国际社会承认的有权实体向其公民或者居民签发的用以在出入境关卡和外国证明使用者身份以保证国际旅行的合法证件。护照是旅行证件最常见的表现形式。

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人士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有效证件。持上述护照和旅行证件前往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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