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25页(711字)

第二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 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按照主任会议决定的答复形式和时间予以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后,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第三十二条 提质询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作答复;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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