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24页(446字)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其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告知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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