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机构的改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75页(604字)

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原澳门市政机构改组为非政权性的临时市政机构;

原澳门市市政议会改组为临时澳门市政议会;

原澳门市市政执行委员会改组为临时澳门市政执行委员会;

原海岛市市政议会改组为临时海岛市政议会;

原海岛市市政执行委员会改组为临时海岛市市政执行委员会。

临时市政机构经行政长官授权开展工作,并向行政长官负责;行政长官可指定其受有关的司长监督。

临时市政机构的任期至新的市政机构依法产生时为止,但不得超过2001年12月31日。

原市政机构的徽号、印章、旗帜自1999年12月20日起停止使用。

原市政机构中由选举产生的市政议会成员和市政执委会成员,如本人愿意,并向行政长官确认其留任意愿,可成为临时市政机构中相应机构的成员,如有成员缺额,依法进行补充。

由委任产生的市政议会成员和市政执委会成员由行政长官按相应人数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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