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官员的产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79页(692字)

(一)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二)其他主要官员

行政长官之外的其他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及由行政长官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其职务。主要官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三)行政长官、其他主要官员职务的开始和终止

行政长官自就任之日起履行其职务,于任期届满、免职、辞职或出缺生效之日终止职务。其他主要官员自就任之日起履行职务,于免职、辞职或出缺生效之日终止职务。上述两款所指人士开始履行职务的时间,如法律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

如行政长官任期届满、免职或辞职,其他主要官员留任,直至新的主要官员就任。

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官员就任时须依法宣誓并申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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