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80页(368字)

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120日内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在新的行政长官产生之前,由各司司长按照本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司排列顺序代理行政长官的职务,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如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司长(即行政法务司司长)届时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或出缺,则由第二项所指的司长(即经济财政司司长)代理行政长官职务;余者依次类推。

代理行政长官在任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代理行政长官的期限自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时起至新的行政长官就任时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