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职务的临时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80页(247字)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照第五条第一款(即政府各司的名称及排列顺序)规定的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

如上述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司长(即行政法务司长)届时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或出缺,则由第二项所指的司长(即经济财政司长)临时代理行政长官的职务;余者依次类推。

临时代理行政长官的期限自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起,至行政长官恢复履行职务时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