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的更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83页(267字)

如刊登于《公报》的文本与原文有任何不符而须更正时,应由印务局促使更正之。要求公布原文的实体,得对已公布的原文错漏提出更正,并将之交付印务局,但该等更正以不变原文实质内容为限。上述两款所指的更正,在公布须更正文本的组别内公布;如该等更正致使对全文理解出现困难,应由作出更正的实体促使将全文重新公布。

对公布于第一组的法规的更正,仅得在须更正文本公布后60日内作出。该更正自须更正法规开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但不影响公布更正前的既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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