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国家象征罪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89页(259字)
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他与公众通讯的工具,公然侮辱国家象征,又或对之不尊重者,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最高360日罚金。
下列情况构成对国家象征的不尊重:①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国旗或国徽;②演奏国歌时蓄意不依歌谱或更改歌词。
本条第一款及上款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于侮辱对象为国家象征的复制本的情况,但复制本除必须与原本明显相似外,还须足以令公众以为是国家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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